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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1年10月6日至111年12月31日。
第二階段: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
二、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1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入住天數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
(1)以下情況不得列計入住天數之條件:
a.保留床位期間
b.機構喘息服務期間(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
c.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使用機構者之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皆符合累進稅率未達20%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三、補助金額: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6萬元,採1次性發給。(如下表)
稅率級距 | 補助金額(元) |
無申報資料或0% | 6萬元 |
5% | 5萬4,000元 |
12% | 4萬5,600元 |
四、檢附文件:
- 申請書(如附件)(請黏貼申請人身分證、使用機構者身分證、使用機構者或機構簽約者存摺影本),倘因機構使用者與外界聯繫不易,建議申請書之申請人填寫機構簽約人,俾利補助申請之資料補正及相關事宜聯繫。
- 入住機構完整契約書影本。
- 繳費收據影本(至少3個月)。
五、受理窗口:掛號郵寄至「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般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 | 衛生局 長期照護科 | 趙小姐 | 04-25265394轉6044、6066 |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4樓。 |
精神護理之家 | 衛生局 心理健康科 | 徐小姐 | 04-25155148轉112 |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3樓。 |
社會局 長青福利科 | 林小姐 | 04-22289111轉37457 | 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 | |
身心障礙機構 | 社會局 身心障礙福利科 | 陳小姐 | 04-22289111轉37304 | |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 社會局 兒少福利科 | 洪小姐 | 04-22289111轉37509 |
備註:住民(使用機構者)111年於甲機構居住50天,現於乙機構居住達50天,合計住宿天數達90天以上,可由乙機構協助申請或自行向乙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六、注意事項
1.本年度曾經或已經領有下列政府補助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4)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者。
(5)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2.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點第一項各款(除依法安置之兒少外)費用補助
3.符合補助條件之 使用機構者 於 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
4.補助對象為具本國國籍之國民。
5.本公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1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七、相關訊息查詢:
衛福部長照專區/住宿式機構服務(另開新頁)。
八、申請表單及申請須知請至下方網址下載。
👉 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219000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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